2023-07-04 09:17:43 来源:甘孜日报康巴传媒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
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资料图片)
2022年8月22日
甘孜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出台
《甘孜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为总则、奖励范围和标准
办理流程、监督管理、附则五章
共26条
《办法》实施近一年
一起再来“划重点”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依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六)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
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定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1万元计算;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2万元计算;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对举报除瞒报、谎报事故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每案奖励举报人5000元。
(三)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三)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但不适用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
来源:甘孜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编辑:杨雪
校对:毛莉泓
责编:白马
审核: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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